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时间:2022-04-28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师系列(含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海南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2017年为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渡年,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标准仍参照《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学校成立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职称评审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评审教师、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接受上级领导、接受全面监督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评审工作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依据,以职业道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确保评审质量。

第六条 公平公正的原则。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的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 公开透明的原则。职称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科研成果、教学工作量等进行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省有关部门和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从事教师、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公示、初评后推荐报送学校评审办。

第十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学位、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高校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系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7〕93号)执行;

(七)评审要求的其它材料。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的公章。经审核同意推荐的材料,在二级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初审是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依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学校评审办,由评审办复审,并对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组织。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系列(专业)组建。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评委会由领导小组组建。评委会一般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在组建评委会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评委会主任由评委推举产生,校内评委人数不低于70%,校外评委人数不高于30%。下设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人员的评审。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必须全部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采用考评结合、实地考察、专家鉴定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会前学校评审办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评审条件,采用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价。专业(学科)评议组拥有向评委会的推荐、建议权。

第十八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评委会应当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数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即为通过。评委实行签号表决,评委的编号由学校评审办排定,并单独通知评委本人。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提前投票或者补充投票。对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得进行复议,当年不得复评。

第十九条 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会委员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主任委员签名。表决票和汇总票送学校评审办备案。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主任委员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六章 核准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评审办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学校评审办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审核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在审核过程中,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学校评审办在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未通过的,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核准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委本人或与评委有下列亲属关系人员时,相关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告知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被回避方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从评审的次年开始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条件以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群众普遍不满意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领导小组可以停止该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调整或重新组建评委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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