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学院关于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2-09-26
 为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的需要,创造有利于师资队伍成长、发展和提高的制度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和培养人才,结合我校《琼州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琼院党[2010]13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符合基本条件或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特制订本办法。
一、范围
(一)在编在岗教学、科研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二)非在编专任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
(三)从国内外新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
二、条件
(一)低职高聘条件:只在教师系列中实施,必须是学科建设、紧缺专业且工作需要从事教学、科研及需要补充的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特别是根据学校的发展和不同岗位需要,以及重点专业建设有针对性的引进回国人员。低职高聘人员要求基本具备履行高一级岗位职责的能力,满足《海南省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琼州学院关于专业技术二至十三级岗位聘用条件的规定》所确定的基本条件;对于因工作需要急需补充教授岗位的专业,在掌握学校要求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经学校相关部门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校党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低职高聘条件。低职高聘只能逐级高聘,不能跳级高聘。国外和国内取得博士(后)学位者在低职高聘时一视同仁。
(二)高职低聘条件:连续二年没有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一篇论文和连续二年没有按要求从事教学工作,或连续两次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无充分理由拒绝承担学校分配教学任务的。由于特殊原因有职称而多年一直没有从事教学工作的,暂且将教学工作不作为高职低聘的条件,但要积极发表论文,若二年达不到学校论文发表要求,仍按高职低聘办法实行。
三、聘期
(一)低职高聘:聘期一般为三年,且在聘期内可正常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聘期满后不再续聘。
(二)高职低聘:若连续二年没有完成教学工作和没有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或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则在第三年进行低聘,聘期为一年;若在聘期内仍然没有达到学校的规定则连续低聘。
四、审批程序
(一)参加低职高聘人员,需经本人提出申请,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本人填写《琼州学院低职高聘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任现职以来业绩材料成果影印件。
2.低职高聘首先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推荐,提出评审意见。
3.校组织人事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低职高聘推荐人员名单和聘任期限。
4.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高职低聘人员,由所在学院或教务处提出名单,报组织人事部(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待遇
(一)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学校承认其对外使用高聘职称从事科研、教学以及学科专业建设的任务,低职高聘人员对外可享有所聘职称的名誉,学校换发工作证。
(二)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人员的基本工资:按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在校内执行,其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按考核结果调整。若在高聘或低聘期间,遇到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按所聘岗位同步调整。
(三)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学校所聘岗位兑现。上述人员在聘期内,如遇学校分配住房时,低职高聘人员按高聘的技术职务执行,高职低聘人员按原职务执行。
六、考核与管理
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人员接受聘任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实行年终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低职高聘人员考核不合格或基本不合格者和高职低聘人员考核合格者均解除聘任,被解除聘任者,自下月起恢复原职务待遇。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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