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劳保[2008]324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外省地调入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保局、就业局、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保局、就业局,农垦总局社保局、就业局,省社保局、省就业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外省调入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9月30日前调入我省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属实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调动政策,中央直属企业、垂直管理的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了相关调动手续的;
(二)自行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应聘,未办理调动手续,但调出地社保机构出具在内地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等有效证明的。
二、1999年10月1日—2008年6月14日期间从外省调入海南,符合前款第(一)、(二)项条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含到龄未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同级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办调动手续,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前款第(一)、(二)项条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从2008年6月15日起,所有商调我省的人员必须按管理权限到相应的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调动手续,否则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不得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经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起发放。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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