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教师自身素质,确保新补充的教师能够尽快地掌握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完成角色转换,以提高其教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岗前培训的范围和对象
(一)新补充到我校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接受教师岗前培训。
(二)在非教师岗位工作、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允许参加教师岗前培训。
(三)来我校前已参加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培训,但需提供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第二条 教师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校史、校情教育。
(二)主要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等课程教学。
(三)专题报告或讲座,根据情况安排与培训内容有关且有利于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题讲座和报告(如中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概况;多媒体教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学校有关的教学、科研、人事管理制度等)。
(四)组织校内公开课教学观摩活动:聘请教学理论和实践水平较高的教师进行课堂示范教学。严格组织专业教师(专业、课程群负责人)指导新任教师备课、组织教学试讲、进行观摩教学和教学评价,以达到当好一名教师的基本要求方能上岗。
(五)课堂教学实践: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或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单位安排实施。要求教师于岗前培训结束之后的两周内,就自己从事的专业教学写出教案,并根据教案进行课堂讲授,由学院(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听课讲评(要求将专家的听课表集中上交学校存档)。
第三条 高等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的新教师,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
第四条 教师岗前培训的形式
教师岗前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培训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至9月间,具体时间根据海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安排。
第五条 教师岗前培训的基本要求
按照海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规范化要求开展我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
(一)培训内容: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切实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培训教材:统一使用海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指定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材。
(三)考试命题:考试由海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四)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海南省教育厅颁发给《海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下年度补考,成绩合格后方可发给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凡是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的教师一律不得认定教师资格、评聘讲师及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教师岗前培训经费
属于第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的岗前培训经费由学校承担,教材、证书费由个人承担。不属于第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岗前培训,其费用自理。
第七条 教师岗前培训纪律
(一)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遵守有关考勤、考试等规章制度,做到上课不迟到、不缺席,遵守课堂纪律、考场纪律。如无故缺课超过二分之一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重新考虑其聘任事宜。
(二)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因事请假必须持所在学院(单位)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缺课超过总学时五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第二年须重新培训,培训费自理。
第八条 教师岗前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一)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处)统一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管理、培训、考核、考勤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教师岗前培训原则上应于补充教师岗位后的一年内完成。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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