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热海大办〔2019〕66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学、教辅及科研工作中的各类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六)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十)侮辱或者体罚学生。
(十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十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及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九)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及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财物。
(二十一)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二十二)利用学生和家长的资源谋取私利。
(二十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四)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原则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组织人事部(处)和教育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处)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学校纪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组织人事部(处)。
3.组织人事部(处)、教育工会联合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组织人事部(处)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涉及党员的,由组织人事部(处)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6.组织人事部(处)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组织人事部(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组织人事部(处)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8.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发生负面清单所列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要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处)负责解释。
(二)学校其他专业技术、管理、服务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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