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师德考核办法
热海大办〔2023〕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强化师德建设考核,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统筹师德建设工作,健全完善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二级单位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制定《师德考核评价表》,各二级单位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
第六条 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肃考核纪律,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八条 考核内容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依据,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或管理服务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程序分为个人总结、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异议处理、学校审定。
(一)个人总结。教职工在年度考核时,对照师德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列项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二)综合评议。各二级单位考核小组根据教职工个人总结情况结合师德考核工作要求、教职工个人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
(三)结果公示。各二级单位公示师德考核评议结果,公示期不低于3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教职工对师德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由考核小组组织复核并做出结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五)学校审定。各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工作中的首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师德师风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教职工个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师德考核评价表
2.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师德考核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