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热海大办〔2023〕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秉承“明德、博学、励志、笃行”的校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政治思想、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教书育人规范
第四条 教师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 教师要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优良传统,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六条 教师要潜心教书育人,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严肃对待教学工作中的每一环节;持续吸收并拓展学术新知,不断充实教学内容;重视教学效果评估与反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升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教师要严明执教纪律。服从教学管理,遵守授课时间,端正教学态度,注重职业形象;对教学工作范围内学生中出现的政治问题、纪律问题、思想问题、学风问题等要及时做好引导和处理。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八条 鼓励教师与学生沟通,适当安排学生课外咨询时间,对于学习存在特殊困难的学生,应以适当形式给予关心和帮助。教师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和适度的标准评估学生学习成绩。
第九条 教师要重视在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学术诚信意识,对学生进行论文或专题指导时,应教导学生严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十条 教师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和研究合作要坚守学术良知,严谨治学,求真务实,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或社会经济效益,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教师要坚持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不得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不得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教师使用或引用他人的成果或资料,必须如实注明来源;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十二条 教师要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勇于探索,潜心钻研。学术成果发表不应刻意分割或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署名应体现实际贡献大小;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署名者应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术评价、评审应秉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评审专家应遵守回避及保密规定,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被评价、评审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不得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学术荣誉,为了学术利益行贿,恶意诋毁或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侮辱、诽谤、恶意举报、诬陷,恐吓、压制其他学术人员等。
第十四条 教师要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和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套用科研经费。
第四章 校风规范
第十五条 教师要爱校护校,投身学校发展,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将学校本职工作作为第一职责;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六条 教师要依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和意见;不得以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悬挂横幅等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教师要坚持原则,处事公道,掌握政策法规,熟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擅离职守,上报数据与材料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教师要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辱骂、歧视、威胁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不得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十九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学生的影响,从事推销商品、服务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禁止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家长对学生在校表现的知情权,客观反映学生的在校情况。
第五章 社会规范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模范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在招生、推优入党、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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