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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及海南省人社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20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并规范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行为,建立完善的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事业通过实施创新创业管理制度,促进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挖掘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潜力,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含员额)、有一定科研基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须辞去管理职务后,方可到企业兼职或利用本人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离岗创业人员担任单位领导或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当按规定辞去领导或管理职务。

第二章  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且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方可到与本人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或利用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项目在职创业,实现专业技术人员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校外兼职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企业的工作业绩或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专业术人员兼职创业或者在职创办企业,须与学校、本人兼职企业或在职创办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岗位职责履行、考核与管理、兼职或在职创业的事项、期限、保密、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由学校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兼职企业、所创办企业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九条  教职工在兼职活动时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终止兼职并报告学校:

1.兼职所在单位要求教职工与其签订全职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2.兼职行为可能对学校的权益和声誉造成损的;

3.兼职行为影响校内本职工作的。

第三章  离岗创新创业

第十条  有符合学校要求的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在研科研项目或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批准,可以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离岗创业活动:

1.入选国家和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

2.在研科研项目不可间断的,或离岗对学校工作产生影响的,或从事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第十二条  离岗创人员人事关系管理

1.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继续保留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原归属权限管理,聘用合同暂停履行。离岗期间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可以延续至离岗期满。

2.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离岗期限不超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3.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如遇有学校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学校应通知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和位管理

1.学校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档案工资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2.离岗创业人员可正常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岗位聘用时间,离岗创业人员须经常主动与学校及所属学院(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在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3.离岗创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新创业情况,且提交所在企业出具的年度综合考评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创新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用校内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1.离岗创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学校代缴,缴费基数按照校内同条件人员确定所需费用分别由所在企业和个人承担,其中,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承担并缴回原单位,个人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本人承担并缴回原单位逾期3个月未缴回社会保险费的,学校将停止代缴相关费用;经催促后仍不缴回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2.离岗创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通过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缴纳,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离岗创业人员非因公死亡的,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第十五条  离岗创业人员返岗安排和解聘管理

1.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满要求返回的,学校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竞聘至更高等级的空缺岗位。

2.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限未满要求返回的,离岗创业人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学校,学校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个月内安排并书面通知其重新上岗。提交了书面返岗申请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岗的,从应返岗之日起计算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学校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满未按期返回的,学校书面通知离岗创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书面通知后离岗创业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从应返岗之日起计算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学校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4.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时,本人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除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学校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之日起,双方人事关系终止,学校协助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

1.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2.离岗创业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者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未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学校在1个月内通知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岗位,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创新创业的,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创新创业书面申请和创业项目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期限等),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并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审批表》;

2.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综合考虑申请人正在承担的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等各项任务后决定是否同意,签署初审意见;

3.科学技术处就申请人承担科研情况、涉密情况、离岗创业对在研项目的影响程度、创业项目所应用的科技成果的归属等方面签署意见;

4.担任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申请;组织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申请人辞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办理情况签署意见;

5.人事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综合各部门意见,签署审定意见;

6.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7.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8.公示;

9.签订《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协议书》(三方协议),若创业项目中应用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人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申请人须与科学技术处就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

10.申请人填写《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审批表》,由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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